芷江融媒讯(通讯员 刘健 曾磊)近日,芷江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姚某、陈某、姚某2、蒋某四人,因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到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到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到五千元不等。

案情回顾:2020年10月,被告人姚某在某网络平台看到一条“去缅甸工作可获得高薪”的招聘信息后,便邀约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姚某2,姚某2又邀约了被告人蒋某,决定去缅甸发财。姚某等4名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无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仍愿意结伙偷渡到缅甸。后四被告人在外号为“狗崽”的人安排下,于同年10月15日到达云南某机场。之后,四人通过乘车、步行等方式偷渡至缅甸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不久,四人在偷渡回国时陆续被云南省某县边境民警查获,四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陈某、姚某2、蒋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无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为逃避接受边防检查,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均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综上,遂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公然侵犯,是犯罪行为。境外并非天堂,国界不可侵犯,广大群众不要相信境外“高薪”引诱,更不要非法偷越国(边)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编:许敏
一审:杨艳芬
二审:许敏
三审:明毅
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2025年“农商银行杯”职工篮球赛开幕 梁志平宣布开赛
梁志平赴三道坑镇督导检查有效衔接等重点工作
九届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十三次常务会召开 梁元和主持
全县2025年三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暨“项目建设年”活动讲评、市对县年度考核工作调度会召开
县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召开 梁志平主持
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集体学习
抢抓机遇 乘势而上 全力以赴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大盛会”活动奖励激励大会召开
梁志平带队调研农特产品进出口集散中心项目工作并主持召开调度会议
下载APP
分享到